(2016)黑118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桂美与卢云宇、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美,卢云宇,李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美,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云宇,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晓,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美与被执行人卢云宇、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桂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