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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小能与贾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能,贾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7081号原告:李小能。被告:贾华军。原告李小能与被告贾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12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条为据。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可是被告不守信用。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贾华军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2日,被告贾华军向原告李小能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有贾华军借李小能现金人民币壹万整(10000元)。借款:贾华军2016年3月30日还清,2015年12月12日”。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没有还款。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华军欠原告李小能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贾华军应承担���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贾华军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贾华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小能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贾华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