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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511号原告: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年大街107号,组织机构代码05407493-7。法定代表人:郭禹伯,经理。委托代理人:卞继丰,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金峰,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94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1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奕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