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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勇与被告张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勇,张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667号原告:张利勇(曾用名李勇),男。被告:张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勇与被告张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利勇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