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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赵某,村民。被告程某,村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