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余金辉、徐风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824执12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被执行人余金辉、徐风德、徐根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将余金辉、徐风德、徐根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余金辉、徐风德、徐根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余金辉、徐风德、徐根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