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1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瞿利洪与卢永洪胡俊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利洪,胡志伦,卢永洪,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瞿利洪,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胡志伦,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卢永洪,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胡俊,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瞿利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志伦、卢永洪、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胡志伦、卢永洪、胡俊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6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瞿利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志伦、卢永洪、胡俊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卢永洪、胡俊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卢永洪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现无法处置。同时,未查到被执行人胡志伦、卢永洪、胡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胡志伦、卢永洪、胡俊尚欠申请执行人瞿利洪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等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瞿利洪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瞿利洪若发现被执行人胡志伦、卢永洪、胡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678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