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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12320500X08243760H,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法定代表人陈继洪。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小明。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裁定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91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