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赛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春节、王海军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节,王海军,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良本院(2014)赛民初字第03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8940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尔 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