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太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吴日波,深圳市太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水贝工业区25栋3层302。法定表人王金辉。委托代理人梁峰,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全斌,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御龙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06栋六楼东。法定表人吴日波。被执行人深圳市太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3077号中深石化大厦一栋8楼东。法定表人周焰平。被执行人吴日波。被执行人刘燕。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7793941.35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人民币12.5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75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查封的房产交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审 判 员 唐海彪代理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方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