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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小芳与梁明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芳,梁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芳,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梁明慧,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明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明慧向申请执行人杨小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7元、执行费14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明慧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