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小芳与梁明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芳,梁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芳,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梁明慧,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明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明慧向申请执行人杨小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7元、执行费14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明慧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