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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原海滨城社区物业公司员工(自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齐煜,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齐煜、证人张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窜至本辖区水木清华三期3号门“夜悦情”情趣用品店,商议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可疑��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颗(红色颗粒8颗、绿色颗粒1颗)及甲基苯丙胺(××)1袋给购毒人员石磊,后被办案民警现场抓获。办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田某随身处搜出现金人民币300元,并从购毒人员石磊处搜出透明塑料袋包装红色颗粒“麻古”1袋(内混绿色颗粒1颗)及透明晶体颗粒“油”1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包(内混绿色1片),净重0.86克;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包,净重1.23克;共重2.09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田某的检测样本经胶体金检测法现场检测,毒品甲基苯丙胺尿检结果呈阳性。同日,被告人田某因吸毒行为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给予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毒品及毒资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2.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重2.09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