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兵与程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程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626号原告:王兵,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小刚,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特别授权代理),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王兵诉被告程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兵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王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王兵负担。审判员 江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登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