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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傅建华与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傅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民终4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401—408室。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栋,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建华,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巫琼妮、李欢,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3月至9月期间,傅建华向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提供灯光轨道车辆租赁及劳务。2015年10月15日,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董事何清超与傅建华补签了《外聘劳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傅建华向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提供灯光轨道人员车辆租赁工作,劳务费为70400元;甲方(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于工作最终完成后的五日内支付所有工作款于乙方(傅建华)等。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有何清超签名,并加盖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公章。当日何清超还书面出具了意见,确认傅建华已完成《外聘劳务协议》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等。因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傅建华经催讨未果,于2016年4月6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傅建华劳务费70400元;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支付傅建华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损失为1886.33元)。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傅建华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傅建华为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提供租赁设备及劳务的事实成立。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无任何反驳证据;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傅建华支付《外聘劳务协议》所约定劳务费,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应该履行付款的义务,故原审法院对傅建华要求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支付70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的协议已约定了款项的给付期限,现傅建华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请求,原审法院亦予以支持,但起算之日应为2015年10月21日而非20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傅建华人民币70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人,上诉人主体并不适格。双方并非签订《外聘劳务协议》,该协议有严重的伪造嫌疑。被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上诉人提供了劳务。在被上诉人尚未提供劳务的前提下就确定劳务费为70400元,与常理不符。被上诉人提供的详细列表系由其单方制作打印。该协议的甲方委托代表签字处并非上诉人公司代表或员工所签,该签字页系被上诉人伪造。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周六,非工作日,不会有员工工作,依上诉人公司关于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非工作日且未经事先申请和登记,是严禁公章使用的。协议委托代表签名处“何清超”与《情况说明》中“何清超”签字非同一人签字。二、原审法院认定劳务费704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劳务费70400元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三、一、二审诉讼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傅建华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签订的《外聘劳务协议》真实有效,被上诉人按照协议完成全部工作,上诉人在接受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务后,却未按约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双方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被上诉人一直为上诉人的拍摄工作提供器械及相应劳务,每次均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时任总经理的何清超向被上诉人承诺,待公司财务问题解决后即支付拖欠的费用,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补签了《外聘劳务协议》,何清超出具了确认函。被上诉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双方约定,但上诉人否定双方的合作关系,严重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傅建华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傅建华提交的《外聘劳务协议》加盖了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公章,且有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董事何清超签字,由此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而傅建华提交的何清超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视听资料可以反映傅建华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傅建华有权要求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劳务费。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认为《外聘劳务协议》系傅建华伪造,缺乏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杭州汉唐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