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怀乐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乐,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刘怀乐。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怀乐与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3535.97元及利息、诉讼费69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