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2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申堂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连红,周建民,徐申堂,刘荣志,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2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庆云县汇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梅,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连红,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周建民,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徐申堂,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刘荣志,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徐静,女,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4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徐申堂在庆云农村商业银行尚堂支行账户存款35000元。现因徐申堂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申堂在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堂支行账户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