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莫心忠与李仲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心忠,李仲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莫心忠,男,苗族,公民身份号码:×××0931,户籍住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仲扬,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4,户籍住址: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熊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心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仲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莫心忠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86682.22元,被执行人李仲扬应向申请执行人莫心忠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97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332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助理审判员 郑清海助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茂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