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行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匡正泽与赤水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正泽,赤水市地方税务局,贵州赤水黔老翁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30行初212号原告匡正泽,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日,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赤水市。被告赤水市地方税务局。地址:赤水市市中学苑街*号。法定代表人罗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机关负责人申顺,该局副局长。第三人贵州赤水黔老翁醋业有限公司。地址:赤水市万鲢路严家河桥。法定代表人宋海滔。委托代理人王春,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正泽诉被告赤水市地方税务局及第三人贵州赤水黔老翁醋业有限公司不服税收征收一案过程中,原告匡正泽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赤水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正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审 判 员 丁旺轩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