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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甘琼碧与沙嗲王餐饮(重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琼碧,沙嗲王餐饮(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225号原告甘琼碧,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琴,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嗲王餐饮(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天成巷923号910B#、902号913B#、919号901B#、917号902B#、119号1001D#,组织机构代码79804391-4。法定代表人郑捷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加恩,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琼碧与被告沙嗲王餐饮(重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琼碧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琼碧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琼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琼碧负担。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