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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盗窃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伟(曾用名李志伟),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德州博宇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自报),住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在指定地点被监视居住,2013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决定逮捕(在逃),2016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韩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玉泾,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刚、胡吉文、李晓伟犯盗窃罪一案,因原审被告人李晓伟在审理期间脱逃,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3)德城刑初字第208-1号刑事裁定,对原审被告人李晓伟中止审理;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3)德城刑初字第208-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文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胡吉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王文刚、胡吉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德中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11日原审被告人李晓伟被抓获,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德城刑初字第208-2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李晓伟盗窃一案恢复审理,并于当日作出(2015)德城刑初字第208-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晓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晓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骞、王丽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晓伟及其辩护人韩超、吴玉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晓伟通过竞标以每吨1170元的价格,取得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合一元醇的购买权后,李晓伟与被告人王文刚预谋灌装混合一元醇时将一罐车混合一元醇换成环己酮。王文刚又找到被告人胡吉文商议到时由胡吉文负责打开由AA产品部通往灌装车间的环己酮老管线已被禁用的阀门,事后给其分100000元。同日17时许,李晓伟让其雇佣的罐车司机闫某持混合一元醇的灌装证,驾驶车牌号为鲁NA63**的罐车,去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灌装混合一元醇,王文刚将该罐车引入车位后,给胡吉文打电话让其开启位于AA产品部已被禁用的环己酮老管线的阀门,后王文刚让临时工曹某违规开启位于灌装车间的环己酮老管线灌装口处的禁动阀门,将运输管接入罐车内盗窃环己酮32.52吨。经鉴定,共计价值384711.60元。次日上午,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环己酮被盗后,电话通知李晓伟将被盗环己酮拉回了该公司。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曹某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灌装车间的工人,听从车间操作工的调遣。2012年10月29日15时至19时上班,和王文刚一个班。当天上班时,其按照操作工王文刚的调遣,打开了环己酮老管道上位于灌装车间的禁动阀门,给车牌号为鲁NA63**的罐车灌装的环己酮。2.田某甲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灌装车间的主任,灌装环己酮首先需要给AA产品部打电话,让AA产品部把泵开起来,然后灌装车间把阀门打开才能灌装环己酮。环己酮的灌装口和混合一元醇的灌装口距离很近,有1米左右。灌装环己酮管道有一个新阀门和一个禁动阀门。新阀门是2012年10月15日才安装的,原来的旧阀门就成了禁动阀门,上面挂着禁动的牌子,已经执行了好多天了。3.胡某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灌装车间的操作工,环己酮的灌装口和混合一元醇的灌装口距离很近。其灌装环己酮时,首先要看灌装单,如果灌装单上写的是环己酮的话,其再打电话联系AA产品部总控,让AA产品部总控把泵打开以后,然后其打开环己酮的新阀门,给罐车灌装完之后,还要给罐车过磅,之后把环己酮的重量报告给AA产品部总控。灌装环己酮管道有一个新阀门和一个禁动阀门。禁动阀门上挂着禁动的牌子,只有车间主任让操作工动禁动阀门的话才可以动。4.高某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己二酸车间职工,负责低压A线总控,2012年10月29日下午4点至12点上班。当天其上班时,王文刚给其打电话说“装环己酮的车来了,你开环己酮的泵吧”。其就给现场的主操作工田某乙打电话说“外面卖环己酮,你把泵开一下”,其负责看环己酮的液位降没降。当天下午,王文刚给其打了两次电话,一次是要灌装环己酮,第二次是报告了一下卖出的环己酮的数量27.18吨。胡吉文负责原料罐区环己酮的老管道,自2012年10月14日起已经不让用于外卖环己酮了,上面的阀门是禁动的。当天其没有给胡吉文打电话,让胡吉文开禁动阀门,其从电脑上发现胡吉文负责的原料罐区的环己酮液位下降了1个液位(1个液位表示30多吨),才知道原料罐区的环己酮被盗的。5.姚某、胡某、李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灌装车间的灌装工,和王文刚是同一个岗位不同班。2012年10月29日的时候,环己酮有两个灌装口,两套管线,当时老管线不让用了,老管线阀门上挂着禁动的牌子,让用新管线,车间领导早已经传达过这项规定了。6.田某乙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A车间的现场操作工,和胡吉文是同一个车间的同事,和胡吉文是同一个班,其负责环己酮的新灌装线,胡吉文负责环己酮的老灌装线。2012年10月29日,其上班的时候,生产部总控上的职工高某通知其打开过环己酮的泵,公司规定启用新灌装线后,老灌装线就停用了,老灌装线上的阀门是不让打开的。7.秦某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A产品部车间的副主任,负责AA产品部车间的全面工作。2012年10月30日早晨上班开会的时候,发现其车间10月29日值中班的职工胡吉文负责的环己酮老罐液位与实际产量不符,刚好少了一车环己酮。2012年10月14日,车间开会的时候已经给车间的人员告诉了老罐的管道不能用了。灌装环己酮的流程是,灌装车间的灌装工给AA产品部总控打电话装车,然后总控再给AA产品部操作工田某乙打电话开环己酮的泵,灌装工就能装车。8.刘某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保卫处处长。2012年10月30日早晨,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A产品部发现环己酮的液位明显低了很多,该车间先自行调查的,后来才通知的保卫处,其于当天上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保卫处通过调查,觉得10月29日上中班的王文刚有问题,10月30日晚上7时许,保卫处工作人员把王文刚叫到保卫处,当晚八九点钟的时候,保卫处工作人员把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孟某甲通知到保卫处。当天晚上,其和保卫处工作人员张某以及王文刚一块去了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的一个办公区。当晚,其和张某、王文刚三人一块住的,王文刚不承认自己盗窃的事实。次日早晨,其和孟某甲一块去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队长的办公室,想去汇报一下。在路上,其接到张某的电话,说王文刚承认盗窃了。之后,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就把王文刚带到刑事警察大队去了。9.张某证实,其是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保卫处的工作人员。2012年10月30日早晨,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A产品部发现环己酮的液位明显低了,该车间先自行调查的,发现10月29日上中班的王文刚有问题。10月30日晚上8时许,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孟某甲来到了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当天晚上,其和刘某以及王文刚一块跟着孟某甲去了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的一个办公区。当晚,其和刘某、孟某甲三人一块看着王文刚。次日早晨,刘某和孟某甲一块出去了。此时,王文刚向其承认了盗窃环己酮的事情,王文刚说是和被告人李某甲一块商量的,还问其怎样做能够轻点处罚。其就给刘某打电话说王文刚已经承认盗窃环己酮了。随后,刘某和孟某甲就回来了,孟某甲就把王文刚带到刑事警察大队去了。10.李某丙证实,其是德州博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工(被告人李晓伟的弟弟),负责该公司派车工作,2012年10月30日上午,其曾经给闫某打电话,让闫某把罐车开到辽宁省辽阳市,这是李晓伟让其通知闫某开罐车去辽宁省辽阳市的。后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说闫某的罐车装的化工原料和装货单上的不一样,其又打电话让闫某把车开回来的。11.闫某证实,其受雇佣给李晓伟驾驶车牌号为鲁NA63**的危险品罐车。2012年10月28日晚上10点多,其驾驶上述罐车去潍坊市送货,10月29日早上卸完货就往回赶,到了下午2时30分的时候,李晓伟给其打电话让其跑快点抓紧回老八停车场去蒸罐,蒸完罐去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装货,但没有明确告诉具体装什么货。同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其快蒸完罐的时候,李晓伟到了老八停车场,给了其一张装车单,装车单上写的是装混合一元醇。同日下午6时许,其在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装完车后,给李晓伟打电话问货物运到什么地方去,李晓伟在电话上说运到辽宁省辽阳市,其给李晓伟说河北省高速公路到了晚上7点以后,危险品车辆就不能上高速公路了,李晓伟让其把车停到了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李庄停车场,第二天再去辽阳。10月30日早晨8点多钟,李晓伟的弟弟李某丙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辽阳送货,然后其就去停车场开车准备去辽阳,在其行至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桥洞处的时候,李某丙又给其打电话说装错货了,让其把车开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灌装区,并说如果别人问其开车到哪里了,让其回答快到沧州了。12.王某证实,其是李晓伟的妻子,平时不上班,在家带孩子。德州理想化工有限公司是李晓伟用其身份证注册的公司,具体业务由李晓伟负责。该公司注册的办公地点是其家庭住址德州市德城区金紫荆小区4号楼2单元1001室。13.孙某证实,其是德州博宇物流有限公司的会计,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包括醋酸、甲醇等,其公司运输过混合一元醇,都运输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等事实。14.于某证实,其在华能德州电厂燃料部门工作,是李晓伟的朋友。2012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其与李晓伟有个口头协议,李晓伟把德州理想化工有限公司转让给其,其没有跟李晓伟签订转让合同,也没有给李晓伟转让公司的钱。因为理想化工有限公司需要在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拉化工原料,其帮忙在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找关系,让李某甲能竞标成功,该公司还是李某甲在经营。(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被盗现场的方位、状况等。(三)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1份、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本案被盗环己酮的价值。(四)书证1.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2份、于2012年12月1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2份、于2012年12月17日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以及该公司出具的罐区副操作岗职位说明书、环己酮新、老储罐示意图、检验报告单,分别证实胡吉文所在的岗位为AA产品部现场副操作,2012年10月14日环己酮新储罐投入使用后,当天车间通过班前会通知各班总控及现场操作工,老储罐根部阀门关闭,老储罐停止向灌装车间输送环己酮,若遇特殊情况开启使用,需经过车间负责人批准。老储罐根部阀门所在位置,为胡吉文所在岗位,老储罐灌装口阀门所在位置,为被告人王文刚所在岗位;罐区副操作岗的职责范围;从2012年10月14日起,环己酮外售使用新泵P-13408A∕B,原料罐区环己酮外售泵P-6206A∕B停止使用,未经车间领导和岗位主管通知,严禁使用泵P-6206A∕B外售环己酮;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环己酮产品均为优质品,无质量价格差距,2012年10月29日该公司环己酮价格为每吨13000元;2012年10月29日,环己酮灌装禁动牌没有车间工艺技术人员及负责人确认接触禁动,该阀门处于禁动状态。王文刚为现场灌装工,胡吉文为现场操作工,均无权开动被禁动的阀门;2012年11月30日从作案车辆鲁NA63**的罐车内提取的环己酮样品,为优等品等。2.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称重单,证实2012年10月29日,鲁NA63**号罐车从该公司拉出货物的净重数量为32.52吨。3.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2年11月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分别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王文刚、胡吉文、李晓伟的归案情况。4.人口信息查询表3份,分别证实被告人王文刚出生于1984年3月12日,被告人胡吉文出生于1967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晓伟出生于1980年4月4日,三人作案时均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实王文刚于2012年10月5日22时许,因将他人摔伤,于2012年10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的事实。6.被盗现场禁动阀门照片、车辆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禁动阀门的特征,以及运走被盗环己酮的鲁NA63**号罐车的特征。7.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的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0月30日,该公司液体产品灌装车间运行班交接时,发现储罐内环己酮产品丢失约35吨,同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8.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2年11月20日、2013年2月1日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队侦查的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己酮被盗案,经侦查,被告人王文刚供述,为防止被告人胡吉文与被告人李晓伟单独联系,其对胡吉文谎称环己酮是给“老张”盗窃的,以致胡吉文始终认为环己酮是给“张志军”盗窃的。该队民警经侦查,“张志军”的电话为137××××1006,该队民警一开始与“张志军”联系,“张志军”称其在外地,不能到案接受询问,后期再与其联系,手机已关机,该人现无法找到。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实德州理想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经营范围等。10.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关于灌装车间液体产品灌装车辆进、出厂管控程序的文件、环己酮灌装流程表、混合一元醇灌装流程表、化工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文件,分别证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合一元醇为生产系统生产的液体副产品,其中含醇量较低,不便于再次回收利用,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销售,中标单位为最高出价者,环己酮为该公司生产的液体产品,其销售不存在招标,价格按照市场定价进行销售;以及该公司环己酮、混合一元醇的灌装流程等情况。11.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复印件、产品发货单复印件、过磅单复印件、产品灌装证复印件、发货明细表、委托书复印件,证实2012年10月29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证人闫某开出的是灌装混合一元醇的灌装证,闫某驾驶的鲁NA63**的罐车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拉走货物净重为32.52吨等事实。12.混合一元醇比价文件复印件、混合一元醇比价说明材料、标价报价表复印件、混合一元醇的销售情况表复印件,证实2012年10月29日,德州理想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参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混合一元醇的比价,获得120吨混合一元醇的购买权等事实。13.德州博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对账单,证实该公司于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运送货物的名称、到达地点等情况。14.健康查体表复印件2份,证实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文刚两次进入德州市看守所羁押之前,在德州市中医院做身体检查的情况。15.收款收据复印件、POS机收款收据复印件、网上银行客户交易电子回单,证实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晓伟已经将32.52吨混合一元醇的货款支付给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事实。(五)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犯王文刚在侦查阶段供述,“李晓伟对我说你能不能给我装一车环己酮,我说环己酮这东西你能卖出去吗?李晓伟说什么也能卖出去。然后我就答应李晓伟给他偷装一车环己酮……10月29日上午李晓伟给我打的电话,李晓伟说今天来装车,能不能给他装一车环己酮,我说我下午上班,让他下午来装车。10月29日下午,李晓伟派了两辆罐车,分别有两个司机开着,第一辆车装的普通的混合一元醇,装完就走了,我把第二辆车引入环己酮的罐车位给第二辆车装了一车环己酮……李晓伟的两辆车开的是装混合一元醇的单子,但是第二辆车我给他装的是环己酮……10月30日9时左右车间班长给我打电话说车间主任找我,车间主任让我到车间去一趟……然后李晓伟给我打电话给我说‘销售上给我打电话,让我把昨天那辆车开回去’,我说你那辆车走了吗,李晓伟说那辆车走了去东北了……10时左右我下楼准备去车间,李晓伟给我打电话说他到我家的小区门口了,我上了李晓伟的车,李晓伟问我怎么办,我就说把车先开回来,我就说装错了。”,“10月29日上午8时左右,李晓伟给我打电话说没有中标,过了一个小时,李晓伟又给我打电话说中标,问我几点上班,我说下午上,李晓伟说下午过去,说是拉好的……拉好的就是装成品,成品是环己酮……四点左右李晓伟的车过来拉混合一元醇,第一辆车拉的是混合一元醇,第二辆车来了之后,我把车引到装成品原料环己酮的位置,那个是旧罐……旧罐是以前的放成品的罐,后来封罐不让用了……10月30日上午我单位领导给我打电话问这个事,让我去单位。李晓伟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厂里让把车开回去(鲁NA63**)问我怎么办,我说你开回去吧,我就说我装错了。下午1点左右李晓伟又给我打电话过来,说是‘公安机关查这个事了,打死也不能把事情说出去’……这个事我知道错了,违法了。因为李晓伟给我的利益太大了,我才这么干的。”,“自从李晓伟给我说过盗窃环己酮的事以后我就想我自己在化肥厂内部盗窃环己酮这个事不太好操作,于是我就找到了在AA车间的胡吉文一起干这个事……我找到胡吉文说有一个‘老张’想拉点环己酮走,咱能不能干这个事,胡吉文说可以,到时候让我开环己酮的禁动阀门,胡吉文开他们AA生产车间的泵,然后我就能灌车环己酮(装)出来……我是随口蒙的胡吉文,因为我不想胡吉文和李晓伟能联系上……李晓伟的车来了以后,我就给胡吉文打电话说‘老张’的车来了,然后我让临时工把管子接到车上,再打开禁动阀门,然后胡吉文那边把泵打开以后我这边就能装环己酮了……胡吉文说最低卖一万元一吨,事成后分给胡吉文十万元钱。”“当时胡吉文说环己酮往外卖的话不能低于一万元一吨,我说最少我们三个人一个人能弄10万元钱。”2.同案犯胡吉文在侦查阶段供述,“因为我盗窃华鲁恒升化肥厂环己酮的事情……同伙是华鲁恒升灌装车间的王文刚……30多吨的环己酮,具体多少吨我不清楚……王文刚问我能不能给‘老张’的罐车上偷装一车环己酮,我说得找机会……王文刚说事成了以后和我一人分10万元钱,其他的钱给‘老张’……到了5点10分左右的时候王文刚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让我准备好开阀门,一会再给我打电话,到了5点20分左右的时候王文刚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他把管子已经插到车上了,让我现在把阀门打开,然后我就把阀门打开了,王文刚那边就把环己酮装到罐车里去了。40分钟以后王文刚给我打电话说罐车已经把环己酮装满了,让我把阀门关了,然后我就把阀门给关了。当天晚上8点多的时候王文刚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他的操作车间去,我就到了王文刚的操作车间,操作车间里就我和王文刚两个人,王文刚说他和‘老张’吃晚饭回来,他和‘老张’说好了,王文刚和我一人分10万元,其他的给‘老张’,我说行’……10月30日中午1点50分左右的时候,王文刚给我打的电话问我说厂里下午还让他去了解情况,如果问到咱俩那天那么多通话记录的时候他怎么说,我说就说你欠我2000元钱,咱俩通电话是我让你还我钱。”,“是王文刚提出来的,王文刚当时给我说他和‘老张’商量好了,如果把环己酮能偷出去卖掉就给我10万元钱……我把去环己酮装车平台的阀门打开以后王文刚那边就可以装环己酮了。”,“问:你以前的供述都属实吗?答:属实。”,“问:你以前的供述属实吗?答:都属实。问:你盗窃的什么物品?答:环己酮。问:你有没有同伙?答:王文刚。”3.被告人李晓伟辩称,其没有与王文刚预谋,其到提货的第二天才知道装错了货物,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伟伙同王文刚、胡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晓伟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李晓伟在接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将被盗环己酮拉回了该公司,挽回了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晓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晓伟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李晓伟与王文刚、胡吉文有共同盗窃故意’错误。李晓伟没有做过有罪供述;王文刚的供述前后反复,不能认定其与李晓伟有共同犯罪故意;胡吉文的供述不能证明李晓伟有共同犯罪故意。2.李晓伟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其是正常的购销业务,缺乏李晓伟联系销赃的证据。3.不能排除存在拉错货的情况及王文化刚与宁津‘老张’共同盗窃的可能。应改判李晓伟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李晓伟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其认罪,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交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上诉人李晓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晓伟主动认罪,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2.李晓伟具有多起立功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李晓伟属初犯、全部退赃,挽回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建议宣告缓刑。二审庭审时,出庭检察员提供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1.上诉人李晓伟检举王甲持有枪支的线索转递函、李晓伟讯问笔录、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2016年8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该线索,该队通过核实,收缴王甲持有的“秃鹰”气枪一支,王甲又提供了贾某甲持有枪支的线索,根据贾某甲提供的线索,破获了“7.4非法买卖枪支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庚(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2.上诉人李晓伟检举边某甲盗窃的线索转递函两份、李晓伟讯问笔录两份、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根据该线索,该队通过核实,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大马厂村村民高某家中2016年4月被盗现金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两个平板电脑,被盗窃物品与李晓伟提供的线索相符,后经提审边某甲,其供述该起盗窃事实。李晓伟提供的边某甲盗窃的其他犯罪线索正在核实中。3.上诉人李晓伟检举刘某己等人盗窃原油、私藏枪支的线索转递函、李晓伟讯问笔录、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该局侦查,无证据证明该案件存在。4.上诉人李晓伟检举杨某己冒领已故亲属退休金的线索转递函份、李晓伟讯问笔录、申请火化登记表、邮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于2016年8月28日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杨某己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杨某己的父亲杨某庚2010年3月去世,生前在河南三门峡工作,户名为“杨某庚”的邮储银行账号直到2016年8月还有养老金入账,因杨某庚生前用工单位在河南,相关证据材料还需进一步落实取证。上诉人李晓伟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2.上诉人李晓伟提供的边万辉盗窃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王甲持有枪支的线索找到王甲,又根据王甲提供的线索进而破获其他非法买卖枪支案,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理;李晓伟提供的杨某己冒领退休金的线索有待进一步核实。建议法院依法改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李晓伟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晓伟认罪,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提出“上诉人李晓伟提供的边万辉盗窃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王甲持有枪支的线索找到王甲,又根据王甲提供的线索进而破获其他非法买卖枪支案,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理;李晓伟提供的杨某己冒领退休金的线索有待进一步核实。建议法院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晓伟二审期间认罪,并有立功表现,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减轻处罚。故上述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晓伟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晓伟属初犯、全部退赃,挽回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晓伟将所盗窃的环己酮拉回被害单位,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对此情节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晓伟伙同他人盗窃数额巨大,且上诉人李晓伟在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应适用缓刑。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伟伙同王文刚、胡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上诉人李晓伟在二审期间认罪,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晓伟的上诉理由、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出现影响量刑的情节,对量刑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刑初字第208-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李晓伟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晓伟犯盗窃罪”。二、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刑初字第208-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伟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学英审 判 员  孙文成代理审判员  苑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