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秀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秀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525号原告: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1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26814。法定代表人:周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雅,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玲,女,194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爱华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人民陪审员 丛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丽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