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韩宝芬与王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芬,张来福,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1787号原告:韩宝芬,住长春市宽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吉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来福。被告:王娟。原告韩宝芬与被告张来福、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宝芬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广军、被告张来福、王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宝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来福、王娟立即给付韩宝芬人民币57,0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张来福、王娟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9日张来福、王娟向韩宝芬借款人民币37,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张来福、王娟给韩宝芬出借据一枚,双方约定此款于2014年12月底还清本息计人民币57,000.00元,逾期后,经韩宝芬多次向张来福、王娟催要未果,张来福、王娟长期推拖,拒不还款。张来福辩称,借款属实,我和王娟共同向原告借款37,000.00元,至今未给付。同意按月利二分利给付利息。王娟辩称,张来福是我的前夫,我和张来福夫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37,000.00元,约定月利二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9日张来福、王娟向韩宝芬借款人民币37,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张来福、王娟给韩宝芬出借据一枚,双方约定此款于2014年12月底还清本息计人民币57,000.00元。本院认为,张来福、王娟承认韩宝芬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韩宝芬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来福、王娟向韩宝芬借款并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来福、王娟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来福、王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韩宝芬57,000.00元。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均由张来福、王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希和审 判 员 尹殿君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