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家强与王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强,王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王明刚,男,1978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明刚在颍上农村商业银行润河支行(账号:××)的存款402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