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乔秀玲与宋瑞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秀玲,宋瑞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426号申请执行人乔秀玲,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户士,住巴彦县西集镇光复委七组。被执行人宋瑞影,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长丰村共同拉拉街四屯。本院在执行乔秀玲与宋瑞影民间借贷纠纷(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瑞影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15,000.0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