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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2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224号之二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爱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爱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1元、保全费4755元,由原告焦作市多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