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春青与马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青,马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581号原告:王春青。被告:马开平。原告王春青与被告马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5日,被告马开平向原告王春青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4400元。后原告王春青向被告马开平催讨该笔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开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春青借款人民币14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被告马开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