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3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春青与马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青,马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581号原告:王春青。被告:马开平。原告王春青与被告马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5日,被告马开平向原告王春青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4400元。后原告王春青向被告马开平催讨该笔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开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春青借款人民币14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由被告马开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