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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木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胡木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015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唐海霞,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俊洁,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木容,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木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熊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