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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协盈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协盈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042号原告: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北区(南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2504615630。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咏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协盈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八队东埔君山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5189112R。法定代表人:魏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协盈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原告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桂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