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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谷多安与李三军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多安,李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多安,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蓼泉镇墩子村六社**号,现住甘州区鸿宇广场2路***号,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虎,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三军,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住甘州区金安苑小区碧桂园4号楼3单元202室,系张掖市交通局干部。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良高,系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谷多安因与上诉人李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双方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谷多安及委托代理人刘文虎、上诉人李三军及委托代理人宋良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谷多安与李三军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