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世嘉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世嘉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824号原告:黑龙江世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动力区。法定代表人:张家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斌,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公司职员。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冬,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福,公司职员。原告黑龙江世嘉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世嘉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67.00元,减半收取计2,183.50元,由原告黑龙江世嘉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王 一 茗人民陪审员 侯 丽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