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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单杰与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杰,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34号之二申请人单杰,居民。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志刚。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单杰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志刚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西)xxx号6幢1单元301,所有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赠予、抵押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