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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30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德臣与张城臣、董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臣,张城臣,董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3130民初1366号原告:张德臣,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都热依木·阿巴斯,新疆阿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城臣,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被告:董XX,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强,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原告张德臣诉被告张城臣、董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德臣承担。代理审判员张水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