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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与李江友、何桂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李江友,何桂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30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住所地:罗定市。负责人邓荣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其良,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棣斌,男,该行职员。被告李江友,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籍罗定市人,住佛山市。被告何桂满,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佛山市人,住佛山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诉被告李江友、何桂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被告已主动还清了贷款本息并向原告支付了诉讼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7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为3329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李云福审判员  刘新可审判长  刘 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列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