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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国安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与池州市得力冷轧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安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池州市得力冷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国安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包玉胜委托代理人:张鸣九,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池州市得力冷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杜豫申请人国安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得力冷轧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池州市得力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终结本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