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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万芳申请雷锦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芳,雷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57号申请人杨万芳,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村。被执行人雷锦飞,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曹庄村。申请执行人杨万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安塞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杨新平、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申请执行人杨万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雷锦飞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