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郑庆鑫申请执行苏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鑫,苏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670号申请人郑庆鑫,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苏立志,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做出的(2016)内0430执67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苏立志在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南市场分社的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立志在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南市场分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