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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槐瑞华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槐瑞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261号原告槐瑞华,男。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被告王学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槐瑞华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槐瑞华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槐瑞华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槐瑞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槐瑞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