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大方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大方县某某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大方县某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劳人仲案字(2016)第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