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欧阳鹏飞与赵莘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鹏飞,赵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鹏飞,男,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赵莘,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案由民间借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