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钟哲、孙银平、孙国起、孙国恒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东曹)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哲,孙银平,孙国起,孙国恒,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东曹)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3714号原告钟哲。委托代理人孙银平,系原告钟哲妻子。原告孙银平。原告孙国起。原告孙国恒。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孙银平,系原告孙国起、孙国恒母亲。共同委托欧代理人范博实,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利,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宽财,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东曹)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蒋朝,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钟哲、孙银平、孙国起、孙国恒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东曹)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博实、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蒋宽财、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东曹)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蒋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讼请求为:二被告立即给付四原告征地补偿款每人45000元,共计180000元;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钟哲诉称,原告自出生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原告钟哲与孙银平于2014年5月4日登记结婚,孙银平户口迁入被告村组,二人生育有��子孙国起、孙国恒。2016年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每位村民发放征地款45000元,但二被告拒绝给四原告发放,故起诉要求分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村民委员会辩称,钟红卫父亲早年车祸去世,其跟随母亲嫁到河南,钟红卫曾在河南也上了户口,钟红卫母亲在山阳做生意,钟红卫的户口是怎么回来与孙银平怎么结婚的我们并不知情,两个孩子是不是钟哲的孩子,应该做出鉴定。故四原告均不能参与分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东曹)第五村民小组辩称,二十年前钟红卫户口已迁到河南,已不在村组分地,钟哲与钟红卫是不是同一人并不清楚。钟哲与孙银平2014年结婚,不知道孙银平是哪里人,也不知道是谁。孙国起与孙国恒更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孩子的户口上显示均是2004年同月同日生的,还有钟哲曾承诺不参与分配,四原告均不能参与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钟哲出生于被告村组,2011年月10日因漏户户口迁入被告村组,目前仍登记在被告村组。原告钟哲与孙银平于2014年5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0日孙银平户口迁入被告村组,二人于2004年2月16日生儿子孙国恒、孙国起,2014年10月20日两个孩子户口迁入被告村组。二原告在被告村组办理有农村合疗手续。2015年7月被告小组土地被征用,并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45489元,但未给四原告发放。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案件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合疗证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四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具有该村村民成员资格,理应与该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款之分配权系被告村组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公民的该项基本权益。被告小组未给四原告分配征地款,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利,应依法承担支付四原告征地款的责任。被告村委会参与制定分配方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四原告���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四原告要求每人分得征地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东曹)第五村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钟哲、孙银平、孙国起、孙国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每人45000元,共计180000元。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四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八一村(东曹)第五村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四原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爽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