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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胡厚彬与刘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厚彬,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胡厚彬,居民。被执行人:刘振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振华在枣庄银行桑村支行账户9066内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广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