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胡厚彬与刘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厚彬,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胡厚彬,居民。被执行人:刘振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振华在枣庄银行桑村支行账户9066内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广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