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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施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995号原告林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施某,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郑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