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施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995号原告林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施某,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郑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施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项海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