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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高建国保险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6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建国申请执行人沈阳继源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高建国保险票据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皇民三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郎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