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冉瑞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冉瑞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6)渝0108民初116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902887456。被告:冉瑞国,其他,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其他。。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冉瑞国、第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法院)已于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或者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