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启彪与陆世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彪,陆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启彪,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陆世杰,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上思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以(2016)桂0621执201号执行裁定分别冻结被执行人陆世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452XXXXXXXXX8828263账户和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屏信用社890101XXXXXXXXXX1509账户的全部存款。现因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正在履行中,案件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陆世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XXXXXXXX008828263账户全部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陆世杰在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屏信用社8901XXXXXXXXXX001509账户全部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