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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飞,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0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江飞与彭某(在逃)经事先商量策划,先后在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某KTV前盗窃作案二次,盗得摩托车二台,共计盗窃价值6240元。销赃得款3500元,被告人江飞分得赃款1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江飞伙同彭某携带起子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汨罗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后门处,将受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红色豪爵福星女式摩托车抬至电梯内转移到负一楼停车场,后采用撬电门接线的方式将该车盗走。次日两人将该车以3000元的价格销至屈原管理区黄金乡吴某某处,江飞得赃款15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00元。2、2016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江飞伙同彭某在某KTV前将被害人谢某停放于该处的一台红色雅马哈125型男式摩托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至新市,江飞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440元。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江飞在岳阳市戒毒所主动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江飞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6)汨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彭某、谢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吴某某、熊某的证言;被告人江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自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