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六与焦作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六,焦作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刘六,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剑锋,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孙东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六与焦作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六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六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为3265元,由原告刘六负担。审 判 长  候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剑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