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7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建惠与张祥霖、杨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惠,张祥霖,杨育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7民初879号原告:陈建惠,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平塘县。被告张祥霖,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平塘县。被告杨育兴,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平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惠与被告张祥霖、杨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惠民以自愿与被告张祥霖、杨育兴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陈建惠承担。审判员 宋 洪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月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