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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天之池卫浴厂与广东地中海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天之池卫浴厂,广东地中海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天之池卫浴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戴卫。委托代理人:陈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系公司职员。被告:广东地中海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隆全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天之池卫浴厂(以下简称卫浴厂)诉被告广东地中海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地中海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被告地中海公司不服,遂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浴厂的法定代表人戴卫及委托代理人陈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地中海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浴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份和8月份货款合计182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8月26日、8月29日分别送花洒软管金额为3900元、11592元、2730元。按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开17点增值税票,原告已经按约定时间开出发票,被告一直拖欠货款至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按合同支付每日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卫浴厂起诉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依法应当支付货款。但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合计18282元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地中海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天之池卫浴厂支付货款18282元。案件受理费128.53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地中海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