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立新与温正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立新,温正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5972号原告:曾立新。被告:温正宙。原告曾立新与被告温正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立新和被告温正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立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3000元及利息31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3000元,2016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并殴打原告,后经鳌江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不追究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治疗费用,被告同意按协议书要求支付原告欠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温正宙答辩称:该笔款项是在赌场打赌时欠下的,目前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6月,被告温正宙向原告曾立新借款13000元,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于2016年1月1日经鳌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欠原告债务人民币13000元,被告在农历过年前支付2000-3000元,余款在过年后慢慢偿还。此外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鳌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温正宙欠原告曾立新借款1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温正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立新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温正宙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晓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